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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实验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攀学院〔2006172

攀枝花学院实验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强化实验教学环节,丰富和提高学生的实验技术知识和技能,提高实验资产的使用效率,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是践行学校“本科应用型创业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这个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是学校教学与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实验教学和研究任务的需要以及学校下达的编制,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包括实验中心主任、从事实验工作的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实验技术工人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并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教学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编制管理

第四条 承担全校公共实验教学与管理的教学单位设立公共实验中心,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与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实验中心,实验中心按副处级设置,专业实验中心与公共实验中心的主任,均由教学单位分管实验教学与实验中心建设工作的副院长或副系主任担任,原则上各实验中心可设副主任一名,承担全校公共实验教学与管理的公共实验中心可增设副主任一名。

第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实验中心仪器设备配置状况及使用情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编制的计算原则:

一、设备总值,权重为30%

二、设备台、件、套数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设备,权重为30%

三、使用频率指实验课人时数,权重为40%;计算方法为PD*F*K/H

其中:P:使用频率;D:该院部每学年参加实验的学生总人数;H:实验中心每次能接纳的学生人数;具体为:基础课:H20/次,专业课:H15/次,计算机和语音室:H40/次;F:每个学生每年的学时数;K:调整系数;具体为:电教、语音类:K0.8,计算机类:K1.1,机房类: K1,生化、医学、物理类K1.3,其它:K1.2

第七条 实验中心的设置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制须经学校党委审批后另文下达。

第三章 人员配置

第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配置要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效率明显”的原则,配备相应的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队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九条 要在实验技术人员中,选拔学术水平高、技术能力强、政治思想好的人员作为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的业务带头人,要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

们的带头作用。

第十条 要选派懂业务、责任心强的有组织能力的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国有资产管理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要和学校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搞好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学历原则上应在本科以上。

第十二条 200371日以后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在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原则上应从事不少于一学年的实验技术工作。实验技术人员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评聘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凡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以申报教师系列技术职务。同时评聘了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和同级教师系列技术职务的,岗位津贴可就高发放。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实验技术人员编制尽快配齐实验技术人员(在不超编的情况下,人事处按实有人员情况划拨津贴,在超编的情况下,人事处按学校下达的编制数划拨津贴)。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全员岗位责任制(坐班制),实验技术岗位分类别和层次设立,不同岗位对应不同的职责任务和岗位津贴,做到责权利统一。

第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共同岗位职责

一、实验技术人员要掌握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原理和结构,做好日常性维修与保养,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二、掌握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在全国各地的分布情况,了解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及零部件购置渠道及实时价格。

三、管理好所负责实验室的教学仪器设备,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贴标签、调拨变动、申请报废等工作,管理好所负责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帐、卡、物,对所负责实验室资产进行经常性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

四、学习新的实验技术、新器件包括新软件的使用,掌握本实验中心新购进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工作,中、高级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每年应开发或参与开发新的实验项目一项,并撰写相关的实验教学论文,完成相关科研工作量。

五、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现有设备作用,提高使用效率。

六、加强对易燃、易爆和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做到领用有手续,使用有记录,对所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七、实验技术人员要每天认真填写实验中心日志,使工作有计划、实施有记录、检查有依据、总结有资料保证。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主任的基本岗位职责

一、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中心工作,组织制定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包括年

度经费使用计划,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搞好实验中心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拟定本室在编人员的工作职责与任务报本单位经批准后执行并报人事处备案,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并组织本中心人员的业务进修和业务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本中心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熟悉本学科发展方向及业务知识,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时开出必修和选修的实验项目,保证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

四、负责组织制订实验仪器的操作规程,报本单位批准后执行并抄报教务处、国资处。

五、做好实验中心建帐建卡以及日常的使用、定期保养、维护修理等工作,保证帐、卡、物相符,提高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加强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年使用机时达到定额标准。及时向教务处、国资处提供仪器设备使用信息。

六、组织搞好本中心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对工作人员、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七、组织好本中心的环境保护、技术安全及卫生工作。

八、负责建立实验中心工作档案(包括实验项目档案、实验讲义档案、实验中心档案、实验中心工作日志等)。

九、做好年终工作总结和实验中心工作评比与评估工作。

十、完成学校和本教学单位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的基本岗位职责

一、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学术和技术动态,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

二、根据本学科实验发展要求,提出实验中心建设方向,制定实验中心发展规划,拟定教学和科研实验方案;

三、开展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

四、负责指导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引进、验收、安装调试、维修、维护和技术开发工作;

五、掌握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承担和指导实验装置的研制及有关仪器设备的改造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六、指导中、初级实验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和学习;

七、协助实验中心主任做好实验中心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师(工程师)的基本岗位职责

一、根据实验中心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安排好计划,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参加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努力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水平,上好实验课;

三、拟订有关实验室建设方案,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配置方案,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实验课质量;

四、承担实验中心有关技术开发工作,负责实验中

心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故障诊断和排除工作;

五、负责实验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实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中心主任交给的各项任务,共同做好实验中心安全卫生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和学习。

第十九条 助理实验师、实验员(技术员)的基本岗位职责

一、努力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

二、做好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掌握有关实验的基本原理;

三、承担实验教学辅助工作,注意实验方法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

四、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参加仪器设备的维修、参与实验方案的设计和一般实验装置的改进与研制,做好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等的账、物管理工作;

五、严格遵守实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中心的安全卫生工作;

六、协助实验师(工程师)共同搞好实验中心各项工作。

七、完成实验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管理实验室固定资产帐、卡、物,对实验室资产进行经常性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

二、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贴标签、调拨变动、申请报废等工作。

三、如实记录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四、学习新的实验技术、新器件包括新软件的使用,掌握本实验室新购进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

五、掌握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原理和结构,做好日常性维修与保养,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六、负责实验室仪器的保管、维护及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工作。

七、加强对易燃、易爆和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做到领用有手续,使用有记录。

八、掌握仪器设备在全国各地的分布情况,了解仪器设备及零部件购置渠道及实时价格。

第二十一条 实验技术工人的基本岗位职责

一、熟悉实验中心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做好经常性的保养和维护工作;

二、经指导能完成教学实验、科学实验的准备工作和有关实验辅助工作,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方法和步骤;

三、遵守实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动,遵守纪律,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四、学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本领;

五、认真做好实验中心日常管理和安全卫生工作;

六、完成实验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不违背上述实验技术人员共同岗位职责和基本岗位职责的情况下,为本单位每一实验技术人员制定符合工作实际的岗位职责,报

本教学单位审批后执行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实验中心均由所在教学单位管理,各公共实验中心均由所挂靠教学单位代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要根据国内外先进知识与技术的发展、学校的学科建设发展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进修。

第二十五条 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位)和中高级教师职务的实验技术人员可从事部分理论课教学工作,但理论课教学工作量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80课时,实验技术人员所从事的所有教学工作,其课时津贴按同类“双肩挑人员”津贴的发放办法发放。

第二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与理论教学教师要分类管理,所有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严格按攀学院党[2005]33号文中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由使用单位申请,经校务会批准方可调入;实验技术人员调出前必须认真办理物资清点移交手续后,到人事处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遵守的制度

一、一律实行坐班制,考核由人事关系所在部门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考勤管理制度,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国资处、监审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劳动纪律和工作作风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按学校考勤管理办法和整顿机关工作作风的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遵守教学管理制度,按计划完成课时,个人或单位不得私自减少学时,改变实验教学内容。

三、遵守实验中心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必须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一次日常工作考核,考核范围涉及出勤率、工作态度及质量、实验设备维护(保养)完好率、实验中心安全状况、实验中心环境卫生、学生评价等,报教务处存档。

第三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当年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执行,年度考核的结论将存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聘任、奖励和晋升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中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可评选为“攀枝花学院优秀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出现教学工作差错与事故的,严格按《攀枝花学院教学工作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攀学院[2006]130号)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的,按学校相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劳动纪律、出勤不出力者,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特

别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不当,造成重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0711日起实行。

攀枝花学院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实验技术人员 管理 办法

抄送:校领导。

发送: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馆,中心。

攀枝花学院办公室 2006122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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